龙口市人大常委会监督重要案件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5-26 10:39:24  来源:[本站]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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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重要案件暂行办法
 
(2002年6月25日龙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通过,2009年5月15日龙口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对重要案件的监督,促进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法律和《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有侦查、监管职责的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案件是指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已经办结或者虽未办结但认为有严重错误或重大违法嫌疑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认为判决、裁定、决定有错误的;
(二)认为违反法定程序或应立案而未立、不应立案而立的,应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不应采取强制措施而采取的,应起诉而未起诉、不应起诉而起诉的;
(三)认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徇私枉法、刑讯逼供、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重要案件的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检举或者以其他方式反映的案件;
(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提出的案件;
(三)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机构交办或者镇人大主席团书面请求监督的案件;
(四)常务委员会视察、执法检查或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案件;
(五)其他渠道反映的案件。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重要案件的日常工作,并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一)对拟监督的案件进行审查;
(二)听取司法机关对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
(三)查阅案卷、走访调查;
(四)对符合监督案件条件的,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向被监督机关发出《案件督查通知书》;对不符合监督案件条件的,按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司法机关自收到《案件督查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要将查处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  司法机关若不认真执行常务委员会监督意见,不按时报告查处结果,或者办理结果仍存有错误的,常务委员会可依法提出质询案。
第八条  在对案件实施监督过程中,常务委员会认为不存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情况的,应终止对该案件的监督。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重要案件工作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指导。
司法机关认为常务委员会监督重要案件所作出的决定不适当或者不正确,可以向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诉。
第十条  对重大事实不清、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常务委员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重要案件监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意见;
(二)不按要求时限报告查处结果;
(三)提供虚假情况,作虚假报告;
(四)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和实施监督的有关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常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责成司法机关对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对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可以依法免去或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责成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督促有关部门追究造成错案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参与监督重要案件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保守秘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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