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5-26 10:43:33 来源:[本站] 浏览:[]
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98年7月20日龙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0日龙口市十五届人大
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2009年5月15日
龙口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进行。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请,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名单;通过常务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名单;通过市、镇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名单;任免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名,任免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第五条 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其他需要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
第六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及其他需要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
第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决定代理检察长,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在接到关于人事任免和机构设置或变更等涉及人事任免事项的文件后,由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做好人事任免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条 对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的人员,分别由市人事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管负责人将提请报告报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审核。提请报告要附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政绩表现、任免理由和相关正式文件、资格证明等。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和秘书长负责听取人事代表工作室审核情况,并向主任汇报,确定将人事任免事项提交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对市委和市委组织部提名任免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分管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报提名任免情况;其他人员由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提请任免情况。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将人事任免事项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组织对被提请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进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与任命职务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对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命人员进行公示(市委已经公示或平职交流人员不在此列)。
第十四条 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人事任免事项时,应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市人事局局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提请报告,提请报告要介绍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政绩表现和任免理由。被提请任命的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表态发言。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人事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需采用其他方式,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所有任免表决,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的人员,进行逐人表决。
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可以分别合并表决。
第十七条 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署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颁发,也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发。
第十八条 经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名单,由常务委员会行文公布,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第四章 任职期限
第十九条 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到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为止。
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至行使职权终止时为止。
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任职的,无特殊情况,不再提请重新任命。
第二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长应在两个月内提请任命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其任职机构撤销、合并、更名或名称不变、规格发生变化的,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将相关情况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机构发生上述变化后,相关人员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在提请任命时须附机构变更的正式文件。
第二十二条 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因工作变动或者任职年龄到限,应先办理免职手续,再行离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三条 应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职务,在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任免之前,以任何形式公布均无法律效力。
第五章 辞职 撤职
第二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其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由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的辞职。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所担任的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第二十六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务。
根据市长的提请,决定撤销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其他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的职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其他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的职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理由。
被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辩意见。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执法检查等方式,发现所任命人员严重违法乱纪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可根据情况提出撤职案。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受到处分的,由主管部门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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